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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zzb.yiwu.gov.cn  2008年08月25日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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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廉政建设,更好地把审计监督与干部管理有机结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下列干部在任期届满或任期内办理提任、调任、退休、轮换、辞职、辞退、解聘等事项前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党政机关各部委办局主要负责人;市级群众团体主要负责人;各乡镇(含办事处)党政正职;市属国有企业(含股份制企业中国有经济或市属以上集体经济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法人代表;市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市委市府管理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市委、市府的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向市审计局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建议;政府控股的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市审计局依法实施审计。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享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者所在单位的财务计划、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和资产;

    (二) 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从事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事项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证,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扰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根据被审计者任职单位的性质,对不同事项进行审计。

    (一)对市直机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代政府管理的预算内外资金的收支、划转、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

    2 、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 、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4 、债权债务情况;

    5 、接待费及配发的办公用品登记管理使用情况;

    6 、本人主要经济责任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对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任期内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及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2 、税收收入情况;

    3 、乡镇企办及工业小区财务收支情况;

    4 、资产家底变化情况;

    5 、债权债务情况;

    6 、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7 、接待费及配发的办公物品登记管理使用情况;

    8 、本人的经济责任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对企业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1 、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2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

    3 、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情况;

    4 、财务收支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5 、遵守财经法纪情况;

    6 、接待费及配发的办公物品登记管理使用等情况;

    7 、本人的主要经济责任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九条 市审计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 3 日前,向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本人。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领导干部本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和直接责任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五日内送交审计机关。

    第十一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市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同时对领导干部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市政府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市委组织部、纪委(监察局)和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市委组织部应将审计机关提交的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调任、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交流、通报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核拨。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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